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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离婚协议被依法驳回

来源:梁慧  更新时间:2014-04-08 13:56  浏览量:771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3年8月8日登记结婚, 2005年9月原、被告双方购买了位于浦东新区德平路X弄 X号房屋一套,因被告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原、被告于2009年X月X日协议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德平路房屋归被告所有,双方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反悔,认为该协议使被告得到了全部房产,对原告显失公平,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2、请求依法平均分割房产。

争议焦点: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婚姻案件中,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可能基于一些感情因素、考虑子女利益或者自己的过错情况等,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全部或部分给予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区别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婚后财产纠纷中,如果一方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不过,法院在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受到欺诈和胁迫,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应当知晓协议内容的后果,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如果协议一方可以随意变更和撤销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则有损协议的有效性和对协议双方的限制性,并对协议相对方不公,原告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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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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