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佛山律师>南海区律师>梁慧律师 > 亲办案例

- 专职律师 -

  • 已帮助2009人
  • 14406*********773
  • 136-3136-5644
  • 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中盛大厦16楼(千灯湖地铁站)
快速咨询
梁慧律师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梁慧律师

企业挖墙脚小心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梁慧  更新时间:2015-06-09 14:20  浏览量:732

摘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高薪挖墙脚,没有提前30天通过本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原公司损失的,挖墙脚的单位应该和劳动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优秀技术人才就是企业的优质产品和丰厚利润。最近,两家公司围绕生产技术员李某发生的人才争夺,活生生地验证了这个道理。不过,后聘用李某的公司却因违法招聘付出了数万元的代价。

原来,李某在半年前被某公司聘用为生产技术员。3个月后,李某突然向公司递交辞呈,且当即离开单位。李某此举造成该公司因被迫停产半个月,并导致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后经打听,才知道这是一家与本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公司所为。它对李某采取“挖墙脚”的招聘方式,在李某工作期间为其开出更高的工资及其它待遇,并承担李某尚未从原单位领取的、还没到期支付的工资。而李某为了牟取更高利益,置原单位利益于不顾,一走了之。

拿到相关证据后,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现工作单位赔偿公司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递交辞呈后立马走人,对该公司的损失难辞其咎。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该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须与现工作单位对该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现用人单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据此,判决现用人单位赔偿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李某赔偿该公司2.4万元。

以上内容由梁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慧律师咨询。

梁慧
梁慧·专职律师 广东-佛山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公司企业 互联网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继承 人格尊严

咨询电话:136-3136-5644

接听服务时间:07:30:00-21:3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